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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款项的范围仅限工程款,不含利息、违约金等 ——谢某诉某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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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0年,某单位将某工程项目发包给某公司施工,某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谢某施工。谢某组织工人施工,竣工验收后移交某单位使用,工程价款结算为16085.74万元。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谢某曾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单位、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生效判决认定某公司尚欠谢某工程款1063.35万元,某单位欠付某公司工程款1419.96万元,遂判决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063.35万元给谢某,某单位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责任。2023年,阳江中院裁定受理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谢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审核后认定应付利息为700.62万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谢某起诉主张,某单位欠付某公司的工程款1419.96万元,扣减生效判决确定的某公司应付工程款1063.35万元后,某单位仍应在剩余欠付工程款356.64万元范围内对工程款利息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司法解释的本意是为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得以实现,在特殊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让实际施工人能够从发包人处获取工程价款,而非让发包人就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所有债务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主张的款项范围限为工程价款,不包括逾期支付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等等。

【法官说法】在建筑行业中,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赋予了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追收工程价款,但范围应当予以限缩理解,不应包括逾期支付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等。对实际施工人而言,其应知晓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主张款项的权利范围和边界,谨慎评估自身风险,合理规划维权方式。对发包人而言,其应规范工程转包分包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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