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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2019-2021年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七:某劳务公司诉某建设公司、第三人某园林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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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2019-2021年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七:某劳务公司诉某建设公司、第三人某园林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认定

案  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民事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8日,某建设公司与某园林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某建设公司将成都高新区某街道空间景观提升工程发包给某园林公司施工。2017年1月10日,某园林公司和某劳务公司签订《项目承包责任合同》,约定某劳务公司以某园林公司的名义承接前述工程,并由某劳务公司向某园林公司一次性支付管理费20万元。因某园林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某劳务公司诉至本院,要求某建设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比《施工合同》《项目承包责任合同》可知,某园林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某劳务公司施工,某园林公司除收取管理费和相应税金外,并未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亦未实际进行监督管理,故某园林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系违法转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某建设公司应在欠付某园林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故对某劳务公司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违法分包关系。在适用该条款时应注意:首先,有且仅有与承包单位签订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的第一手实际施工人才得以适用该条,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得适用。其次,该条中的发包人是静态的、绝对的,仅指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即业主方,不包括多层转包或违法分包中的相对发包人。最后,应当查明发包人是否存在欠款情形、欠付金额及欠付金额是否到期等主要事实。若未查明发包人欠付的具体金额,但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发包人欠付数额远远大于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价款的,则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但若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欠款事实及欠付金额,则应当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请求。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提醒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准确理解法条应有之义。盲目将与其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发包人列为被告并要求发包人承担付款责任,不仅可能产生因无法直接送达而导致审理周期拉长的时间成本和公告费、普通程序受理费等诉讼费用,还可能产生请求权基础错误的败诉风险。更甚者,还可能承担因错误保全给他人造成侵害的赔偿责任。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权利应准确界定权利义务主体并严格适用,切忌滥用诉权。